九游是否安全-300永赢: 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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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永赢: 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4-11-19 10:22    点击次数:94
 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 公告日期:2024 年 11 月 13 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 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 2024 年 10 月 25 日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 ( http://www.maxwealthfund.com )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永赢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场内简称:300 永赢(扩位简称:沪深 300ETF 永赢)     (三)基金代码:563520     (四)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基金份额总额:     (五)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8 元     (六)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625,065,000.00 份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九)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 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监许可〔2024〕1454 号文。 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网上现金 认购的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截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总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 625,065,000.00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人民币 110,425.10 元,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00 元,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 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为 110,425.10 元, 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无网下股票认购。本次以现 金认购的所有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5,4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有效认购份额及由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25,065,000.00 份,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 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永赢沪深 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 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2024151 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 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 数为 5,40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5,602.92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为 42,498,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8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为 582,567,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3.2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持有基金份          占总份额比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额(份)           例(%)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 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总经理:芦特尔    信息披露负责人:汪成杰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400-805-8888    传真:(021)5169 0177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302007178854322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股权结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 资 本 的 71.49% ;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出 资 人 民 币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要求,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组织架构,并致力于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确 保公司规范稳健运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的目标和经营范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固有资金投资计划和经营政策。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下设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并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会议决策。同时设立 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估值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 专业委员会就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一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分别为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混合资产投资部、FOF 投资部、国际业务部、绝对收益 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机构业务总部、渠道业务总部、电子商务部、交易 部、产品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永赢基金正式员工 355 人,其中 300 人具有硕士及 以上学历。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35 只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类 型较为完备且覆盖各类风险等级。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 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为 4826.06 亿元。   刘庭宇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6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鹏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 原永赢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转型而来)、永 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永赢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今,担任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2 月 1 日至今,担任永赢中证沪 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141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 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末         资 产 资 产: 货币资金                                         23,231.11 结算备付金                                  381,352,702.94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5,144,136.00 其中:股票投资                                 25,144,136.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8,976,000.00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110,425.10 资产总计                          625,606,495.15                       本期末    负债和净资产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7,686.63 应付托管费                                 2,562.2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9,437.36 负债合计                                 19,686.20 净资产: 实收基金                          625,065,000.00 未分配利润                               521,808.95 净资产合计                         625,586,808.95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625,606,495.15    注:报告截止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8 元,基 金份额总额为 625,065,000.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25,144,136.00                  4.02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81,375,934.05                 60.96       合计  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的拟合。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61,080.00           0.04 B    采矿业                 1,144,970.00           0.18 C    制造业                13,380,832.00           2.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900,230.00           0.14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519,066.00           0.08 F    批发和零售业                 64,022.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0,586.00           0.1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1,263,864.00           0.20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012,982.00           0.96 K    房地产业                  246,926.00           0.0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6,828.00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4,946.00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7,804.0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144,136.00           4.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分别合计为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外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严格遵照《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复; (如有);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之 基金份额的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等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 定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 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 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裁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人承担;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 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 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衍生品投资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对该比例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分配投资于每只股票的具体金额,进而形成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 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 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 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 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根据基金申购赎回情况,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的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   (1)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 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 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可交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有较好盈 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可交债估值合理 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 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 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 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 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 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若相关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变化。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 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 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 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 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3.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3.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0.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0.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0.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1.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2.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2.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2.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投资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8)、(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等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作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取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 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份额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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